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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匿名 - 總務處 | 2016-02-26 | 點閱數: 643
一、訂於 105 年 2 月 27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12 時假嘉義縣環保局對面公有停車場。 二、本活動含環境教育課程,屬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涵蓋之 4 小時環境教育類型,課程採網路報名,歡迎踴躍參加;有環境教育時數需求者,請務必事先上網報名並需全程參與且完成簽到退。 三、市集活動內容與課程報名相關資訊請上本局網站 http://www.cyepb.gov.tw/或嘉減碳部落格 http://lovechiayi.pixnet.net/blog 查詢。
公告 匿名 - 輔導室 | 2016-02-26 | 點閱數: 879
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辦理教育論壇「高國中 vs.主題活動教學~能否全面實施?!」,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詳如附件。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2-25 | 點閱數: 375
說明: 一、依據縣府 105.2.24 府人福字第 1050034525 號函辦理。 二、為宣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推介之福利服務措施,期使同仁知曉各項優惠方案,並從各項福利措施中選擇所需加以運用,以增進幸福生活,進而提升工作效能,爰訂定本計畫。 三、檢附人行總處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福利措施一覽表(https://eserver.dgpa.gov.tw/)供參考運用。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2-25 | 點閱數: 517
說明: 一、復貴校 105 年 1 月 27 日嘉阿十國人字第 1050000356 號函暨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639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匿名 - 教務處 | 2016-02-25 | 點閱數: 542
主旨:臺中教育大學於本縣辦理 105 年「偏鄉教育媒合平臺」教育訓練之和興國小場次因故取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20781 號函辦理。 二、旨案「偏鄉教育媒合平臺」之網址為 https://www.rural.k12ea.gov.tw/。原訂於本縣辦理太保國小及和興國小共計 4 場次(縣府 105 年 2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26050 號函諒達),因故取消和興國小場次。 三、本縣場次相關事宜: (一)地點:本縣太保國小電腦教室。 (二)時間: 10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 (三)場次: 1 場次(約 1.5 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2-24 | 點閱數: 60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 月 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182169 號函辦理。 二、本縣 105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之申請及審核,請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168518B 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三、 105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成績優良者,於 105 年 3 月 3 日前送至人事彙辦,相關文件請詳實至「本縣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 http://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 系統帳號、密碼請洽人事室索...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2-02 | 點閱數: 418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428 號函辦理。 二、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檢附來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1-28 | 點閱數: 550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5 年 1 月 6 日廉預字第 10405024230 號函辦理。 二、農曆春節期間為廉政工作重點期間,請同仁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邀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 三、請各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之政風機構落實本規範第 17 點規定,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本府政風處處理。 四、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積極運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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