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 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 旨揭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由各校教師提出並經學校教務 (導)主任、人事及校長逐級核章並蓋學校印信後,各校 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依證明書彙整繕造「嘉義縣○○國民中/ 小學 114 年 5 月 16 日至 115 年 5 月 15 日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 總表造冊(如附件二),並標示出校內研習時數最高者送府 備查,以利後續辦理獎懲之依據。
三、 研習時數證明書由教師親自填寫完竣且經學校相關人員逐 級核章,正本由教師自行保存學校影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