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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溪中家長會 / 2016-02-08 / 點閱數: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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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使本縣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袓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補校學生若無上列對象者,得由其配偶或由本人指定之人員擔任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 三 條 家長會得視學校規模大小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以志願或推選(舉)之方式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 四 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為原則。

前項委員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會長由前項常務委員互選之,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指定,以一賽至二人為原則,但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開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應列席;必要時亦得請相關教師列席。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會事項。

第 八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應列席。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意見溝通。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 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一式二份函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格式如附件)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計劃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後,向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應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十九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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