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溪口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96.11.29 捐助人代表大會通過
96.12.10 第 1 屆董事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嘉義縣政府 97 年 3 月 4 日府教社字第 0970038467 號函核定設立
102.03.08 第 2 屆董事會第 7 次會議修正
嘉義縣政府 102 年 4 月 12 日府教社字第 1020064978 號函
103.04.02第 3 屆董事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嘉義縣政府 103 年 4 月 16 日府教社字第 1030037745 號函
107.01.10第 4 屆董事會第 3 次會議修正
嘉義縣政府 107 年 3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70051020 號函
109.01.10第 4 屆董事會第 8 次會議修正
嘉義縣政府 109 年 2 月 19 日府教社字第 1090035233 號函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 3 月 5 日 109 年度司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嘉義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溪口國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校務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所屬學區內國中、國小間之各項教育、輔導與聯誼活動及競賽。
二、辦理學區國小學生學藝競試,對於就讀溪口國中之優秀同學給予獎勵。
三、鼓勵溪口國中學生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比賽、檢定與表演,對於表現優秀同學給予獎勵。
四、協助溪口國中充實各項軟硬設施,提昇教學環境品質與教學成效。
五、提供溪口國中學生父母管教、教育、輔導、升學與就業之諮詢服務。
六、辦理各類教學、研究、輔導、特教、藝能、體育等計畫、競賽、檢定與活動,並得接受各項專案委託。
七、發行相關刊物、視廳媒體、書籍及成立各類研究中心。
八、辦理溪口國中師生急難救助、清貧獎助學金。
九、辦理有關嘉義縣市社會公益、福利、文教、宗教民俗等事務。
十、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宜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 246 萬元整,由溪口國中校長張家碩發起,獲得溪口國中同仁、退休人員、家長會、校友與溪口鄉親、溪口旅北同鄉會等單位或個人捐助設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 623 嘉義縣溪口鄉中正東路 103 號(溪口國中內)、為聯絡業務所需得於嘉義市潭頂路 130 巷 5 號設置辦事處。
第二章 董事會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11 人組成,採職務與任期制雙軌並行制,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 11 席遴聘原則如下所示:
董事(7 席):由對本會有傑出或重大貢獻者中遴聘。
董事(4 席):由溪口國中現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擔任為原則,若因第七條有任期屆滿且連選連任超出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之席次,則由溪口國中其他現職行政人員中遴選。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選任非溪口國中現職人員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推選一人為常務董事,以協助董事長處理相關會務。
第三章 會 議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除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列重要事項討論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代理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一條、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証。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五章 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本會為鼓勵捐助,得聘請卸任董事、執行長或每年度捐款達 1 萬元(含)以上之捐助人或團體為榮譽董事,提供相關建言與協助,聘期為一年,榮譽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本會為謀求會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識、聲望及熱心公益人士為顧問,協助會務發展,得酌收顧問費,聘期為一任三年,顧問均為無給職,由董事長依需求聘任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溪口國中校長擔任;設幹事一人,由溪口國中總務主任或由校內適當人員擔任,設會計一人由基金會有給職聘任,設出納一人由基金會有給職聘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捐助人代表大會會議提出通過及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提請轄區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程序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