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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1-10-14 | 點閱數: 244

一、為維護本縣教育人員身心健康,參酌行政院 110 年 8 月 1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5821 號函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旨案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二、補助額度:每人每 2 年補助 1 次健康檢查費用,每次最高補助 4,500 元,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際金額申請,超出者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三、差假及健康檢查時間:符合補助資格者每 2 年核予 1 天公假,在不影響學校課務、校務之運作原則下,優先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至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於學期上課期間進行健康檢查者,課務需自理,不排代。
四、核銷方式: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檢查,並先行墊付費用,於受檢後,於當年度內檢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學校申請補助。是項補助經費,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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