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簡要如下:
(1)修正並放寬本辦法對於 「意外」之意涵 。
(2)整併因執行職務意外致失能及死亡者致失能及死亡者之慰問金發給標準 ,就涉及公務密度及危險程度,區分為一般職務及危險職務兩類,並調增發給額度。
(3)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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