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嘉義縣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教體字第1080279731號暨教育部108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3659號函辦理。
(2) 涉及護理專業業務範疇由校護執行或事先安排專業代理人。
(3)其他行政或非屬護理專業業務,則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
(4)請學校結合鄰近醫療院所人力資源,以維護師生健康安全及校護請假權利。
(5)無論係指派1位或數位現職人員共同代理非護理專業業務,均係代理校護部分工作,而非全部工作,即無法支領全額加給,另敘獎部份應妥適處理,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