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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10-16 | 點閱數: 36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8101日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重點: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二)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2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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