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8 年 3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083712664 號函辦理。
二、該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 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欲參加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嘉義縣政府 108 年 3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800625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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