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積分審查日期及地點: |
(一) | 積分審查日期: 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積分審查地點:蒜頭國小學生活動中心(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村 188 號)。 |
二、 | 積分審查提醒事項: |
(一) | 依本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條件,應在目前任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教師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受六學期之限制。 |
(二) | 經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併計其原服務超額學校之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特殊事項亦同。 |
(三) | 具原住民族身分並同意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優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介聘,倘經達成優先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教師介聘作業。 |
(四) | 教師欲申請優先辦理國中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需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且限申請學校類型為「極偏」之學校。一旦達成介聘,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介聘作業。 |
(五) | 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介聘至其他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 |
(六) | 教師欲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注意事項如下: |
1、 | 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之服務條件仍須符合本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 |
2、 | 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且須參加 112 年 6 月 7 日積分審查作業,推薦函則另訂於 11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於本府教育處幼教科受理收件審查。 |
(七) | 申請表請以 A3 紙張列印,依積分審查原則檢附所需證明文件,以當場審核為限,不得事後補件。介聘教師另檢附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由本府留存。 |
(八) | 請校長及人事主管確實審查介聘教師之介聘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表親自核章。 |
(九) | 縣外介聘未成功者,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已縣外介聘成功者,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 |
三、 | 教師公開選填志願學校作業時間及地點,另函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