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休假由 14 天調整為至少 10 天,前項 10 天應休畢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二)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 (三)考量國旅卡消費已無需勾稽休假,刪除原有關休假期間適逢天然災害發生時相關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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