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共 18 所學校校園週邊人行道或週邊家長接送區(如附件一)自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違反本公告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科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貴校惠予協助加強宣導及勸導,以避免民眾違反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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