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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1-11 | 點閱數: 118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2258 號函辦理。

二、所詢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 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 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 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 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 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 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及需報經服務學 校核准等規定之限制。爰公立學校教師依兼職處理原則 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於下班時間從事或參與社會 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時,亦屬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點規範範圍,得參酌該規定立法說 明辦理,惟仍應合於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如有兼職處理 原則第 11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至兼職處理原則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其所 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 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 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

  (三)另,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 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 兼職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 定。

三、本部 100 年 4 月 1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42156B 號函有關公 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得 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與本部 101 年 12 月 24 日臺人(一)字 第 1010213931 號函及兼職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 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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