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4202513D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
1 、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
2 、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
3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
4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
5 、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6 、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
7 、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機制。
8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