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二、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本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8 年 12 月版本)本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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