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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9-02 | 點閱數: 1271

、依據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640891 號令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

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該法之準用對象。
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是自該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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