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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2-12 | 點閱數: 320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5025 號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年月日公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暨本府同年 1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090020793 號函(諒達)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通報定義依疫情指揮中心更動內容為準)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曾遊一、二級流行區:有湖北省、廣東省與浙江省溫州市旅遊史、小三通旅客,應實施 14 日居家檢疫,核給公假。但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避免前往該地區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有症狀:入境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中港澳入境無症狀:應實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檢驗陰性解除隔離者: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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