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社會教育推廣具有績效之優異團體及個人,教育部自 64 年開始,每年依據「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規定,選拔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並舉行頒獎表揚活動。
二、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之推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或由參選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並由各推薦單位依推薦程序辦理初審後擇優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三、若有推薦參加本( 108 )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於 108 年 7 月 19 日前,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俾憑彙整辦理。
四、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 http ://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佈告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