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十四、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 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二、復查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6103 號書函 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 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 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 養。另查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2 月 27 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 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是時起自無從再依該 部 94 年 7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22077 號書函規定辦理。
三、再查疾管署網站 107 年 12 月 12 日更新公告資料,水痘併發症 為第四類傳染病,又防治措施有關個案管理項下之隔離,在家自行隔離。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 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能儘速 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 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 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 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四、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 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核給公假之要 件未符,據此,本部 101 年 2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078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 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