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30908880 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 4 款第 3 目規定,教師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 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復查旨揭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0 日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帶 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以下 同)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 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旨揭本部 105 年 4 月 26 日函略以,為免影響教學工 作及學生受教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 茲以 109 年 2 月 13 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 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 2 函有關教師不 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四、另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1 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 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 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