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國民中學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辦理
二、積分審查日期及地點: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止,蒜頭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三、積分審查提醒事項:
(一)依本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條 件 ,應在目前任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教師因重大 傷病有醫療需要,或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 以上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 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不受六學期之限制。
(二)經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併計其原服務超額學校之年資、 考核、獎懲、進修、特殊事項亦同。
(三)具原住民族身分,並同意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 師介聘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優先辦理具原住 民族身分之教師介聘,倘經達成優先介聘至原住民重點 學校,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教師介聘作業。
(四)教師欲申請優先辦理國中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 地區學校服務,需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 師特別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且限申請學校類型為「極 偏」之學校。一旦達成介聘,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介聘 作業。
(五)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介聘至其他學校之專任輔 導教師。
(六)教師欲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之服務條件仍須符合本注意事 項 第 4 點規定。
2、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且須參加 113 年 6 月 5 日積分 審查作業,推薦函則另訂於 1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於本府教育處幼教科受理收件審查。
(七)依據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教師申請介聘作業, 得與他校受聘任相同科(類)別之教師進行互調。申請互 調之教師仍須符合本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且須參加 113 年 6 月 5 日積分審查作業,請欲申請互調教師注意。
(八)申請表請以 A3 紙張列印,依積分審查原則檢附所需證明 文件,以當場審核為限,不得事後補件。介聘教師另檢 附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由本府留 存。
(九)請校長及人事主管確實審查介聘教師之介聘資格及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介聘教師不得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 情事、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之情事,以及公費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並於申請表親自核章。
(十)縣外介聘未成功者,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已縣外介聘成 功者,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 (十一)教師公開選填志願學校作業時間及地點,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