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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1-16 | 點閱數: 107
一、為避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從而衍生違法之情事,爰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事前申請。相關事宜分述如次:
(一) 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於赴陸前 10 個工作天前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 人員 )、 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申請核准。
(二)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 7 個工作日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
(三) 前揭人員自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辦理。
三、 前揭人員未經許可或報准赴大陸地區,將依規定處以罰鍰或懲處。
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 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前依前揭規定之期限及程序函報本府權責單位核准。
(二)

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權責: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辦理;教師(含校長)由本府教育處辦理;其餘人員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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