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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3-20 | 點閱數: 64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13 年 3 月 7 日府教務字第 1130049709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 1 節,說明如下: (一)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 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 (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 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 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 (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 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 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 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 任。」辦理。 2、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 市作業轉入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 在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 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 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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