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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6-20 | 點閱數: 98

一、依行政院 85 年 8 月 30 日台八十五人政考字第 29946 號函以, 1 月 16 日屆退人員退休當年得不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 措施)。復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休假得酌予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 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據此, 1 月 16 日 屆退人員退休當年「應上班日數」得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應休畢日數」之規範,並逕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發 給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

二、為利 1 月 16 日屆退人員於退休前之休假與工作安排選擇更具彈性,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渠等退休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 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 「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之日 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 費。相關請領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選擇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 辦理: 1、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 元(每小時補助 200 元,刷卡消費金額未達 200 元 仍以 1 小時計算), 8,000 元以內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補助總額以 1 萬 6 千元為限,並以實際刷卡消費金額覈 實發給。 2、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則, 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至平日非 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平日非執行職 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 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二)選擇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1、經扣除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之日 (時)數如確有「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 假,並按時出勤」,得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2、退休當年所請之「公假」如係經機關指派,在工作崗 位上執行職務,並按時出勤(例如:奉派參加會議或活動),得依規定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至其他非屬上 開情形之公假(例如:健康檢查)仍不得發給,並請 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三、 1 月 16 日屆齡免職公務人員其當年應上班日數之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得比照本案請領及核發規定辦理。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號 函、 96 年 11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600349511 號函,及本總處 (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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