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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1-10-04 | 點閱數: 2166

—、長期代理教師請假及給假規定:查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含寒暑假期間)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慰勞假之核給、年資併計、補助及未休畢之獎勵等,準用教師請假規則及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之相關規定。」故長期代理教師之請假及給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規定: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時,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9 條規定第 2 項略以,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
(二)再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 4 點規定略以,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三)綜上,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且年資銜接者(指年資無中斷之情事),準用上開規定按其年資核給休假並核予休假補助。至年資未銜接者,則應自年資銜接之學年度開始按其前一到職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又倘任職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得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

三、長期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地域加給之規定:
(一)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 2 規定,該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該表各地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6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40018054 號書函略以,被代理人之辦公處所雖符合支給地域加給,惟如代理期間代理人未有長期派駐被代理人辦公處所達「1 個月」以上之事實,尚不得依所代理職務支給地域加給。

(二)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1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59521 號函略以,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請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職務,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之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三)是以,如屬「實缺編制內代理教師」,且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之編制內教師所遺課務達 1 個月以上者,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之基本數額;若為「合理員額編制外代理教師」,則非屬地域加給表支給對象,無法支領地域加給。
四、附設幼兒園代理教保員進修規定:
(一)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僱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次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三)爰此,公立幼兒園或學校給予正式契約進用教保員公假,包含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之情形,倘契約進用教保員需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應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公假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每週以八小時為限。惟為兼顧幼兒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本縣代理教保員比照代理教師尚不得核予每週公假 8 小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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