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 109 年 2 月 4 日府教幼字第 1090018748 號函釋
二、查「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2 款規定略以,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須以在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 1 年」之計算,以初任到職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
三、依上述規定,本縣初任教師(即通過教師甄試或公費生分發之人員)須於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始得申請在職進修。
四、基於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放寬申請在職進修之規定,倘人員於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業已前往各大專院校進修碩、博士學位,經擔任正式教師後,學位尚未完成,於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前提下,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利用「公餘時間」繼續進修。
五、惟倘人員於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未有考取研究所之情事,其申請在職進修仍須依「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2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