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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教務處 | 2026-03-20 | 點閱數: 116

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第 5 項)教師依第 1 項規定 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茲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