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151929A 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專家學者、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它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復依第 6 條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三、請貴校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殊需求,加強宣導申訴機制,及時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暢通申訴管道,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