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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室 | 2016-03-02 | 點閱數: 656

說明:
一、查 105 年 2 月 18 日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次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三、為維護本縣教師改敘權益,渠等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後,應檢齊相關證件,經人事單位審查無誤後,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闕漏,本府逕予行文退件,請各校人事單位報府審核前,應先行審查報送資料正確性,避免公文往返影響渠等改敘生效日。
五、因當事人證件未齊致延遲核定其提敘案或改敘案所生權益損害者,如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可歸責於人事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查處相關行政責任。
六、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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