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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5-19 | 點閱數: 329

說明: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教師辦理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 3 天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三、查本府 105 年 3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34375 號函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交由學校人事單位受理之日為其生效日,但如證件闕漏復經人事單位退件者,則自證件檢齊並重新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
四、另重申本府 105 年 1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05934 號函略以,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之敘薪案件,其敘薪通知書請副知本府;另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時,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不得僅依其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逕予銜接支薪,其敘薪通知書亦請同時副知本府(含相關證件)。
五、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檢附「嘉義縣教師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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