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校依據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
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 105 年度嘉義縣○○國民中/小學 104.5.16~105.5.15 教師
研習時數證明書,由各校教師提出並經學校教務(導)主
任、人事及校長簽章蓋學校印信後,請各校於 105 年 5 月 30
日前將校內教師「105 年度嘉義縣○○國民中/小學 104.5.
16~105.5.15 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總表造冊,並標示
出校內研習時數最高者送府備查。
三、各國民中小學教師填寫完竣後,由其所屬學校相關人員逐
級核章後,由教師自行保存,另欲參加縣內調動之教師請
逕攜帶證明書至積分審查現場由審查委員計入進修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