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7 年 3 月 6 日嘉縣社勞資字第 1070019344 號函轉勞動部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23 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例外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所定之例假。 三、針對本案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電本縣社會局方香嵐小姐( 05-362090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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