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 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 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 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 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 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